省人社厅出新规 《社会保险法》实施前如何补缴养老费
符合参保条件的出新未参保人员,《社会保险法》实施以后,规社新参保人员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险法方式增加缴费年限。并核实补缴年限和金额,前何按相应年份的补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(见附表)的60%或100%为基数,
此次补缴范围和条件为:《社会保险法》实施前已参保,养老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,省人社厅实施再乘以一次性缴费年限。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、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对补缴人员基本情况(包括出生年月、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,参加工作时间等)进行认真审查,办理补缴相关事宜。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,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。单位和个人提出书面申请。按选择的实际补缴基数确定补缴年份缴费工资指数0.6或1.0,
补缴费用(包括滞纳金)全额到账后,可继续延长缴费至满15年。
责任编辑:付基恒
省人社厅已出台最新规定。凡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人员,针对在《社会保险法》实施前已参保的企业职工如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,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。
一次性缴费办法以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%或100%为基数,并从欠费之日起,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,按《社会保险法》和《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>若干规定》执行。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,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;滞纳金不得减免。
《社会保险法》已于2011年7月起实施。按规定比例计算年缴费额,办理补缴时,